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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一例刑事案件的

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一例刑事案件的

法医精神病鉴定

【案情简介】

报警人胡朝振系安徽省徽菜园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其公司内一名员工赵妮妮丈夫沈阿南认为自己妻子在安徽省徽菜园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后发生了巨大变化,遂对胡朝振妻子武培培产生怨恨并多次扬言要杀害武培培及其亲属。现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委托我所对沈阿南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精神检查

1.一般情况:意识清晰,接触合作,仪表整洁,定向力可。

2.认知过程:问答切题,思维通畅,未引出幻觉、妄想,注意力集中,理解、判断力可,自知力存在。

3.情感表现:焦虑。

4.意志与行为活动:意志一般,无木僵怪异行为。

5.核实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问:你过去得过什么病?答:2018或2019年胃穿孔手术,从小胃不好。问:有没有精神疾病?答:没有。做恶梦,头疼,从工地架子上摔过一次,大概有6、7米高,昏迷了一会儿,没去医院,后来也没有什么,没过多久头疼,早上起来头疼,一阵阵的。问:平时做什么?答:工地上做粉刷。问:这次为什么事?答:我老婆上班老板给她压力就比较大,我劝她不上班,老板给她捧得很高,天天带她花天酒地,老板娘带她买衣服。问:你主要对什么不满意?答:老婆不顾家。休息的时候也在接电话,小孩摔了她也不管不问。一天到晚都在用公司给的手机接电话。问:你是从什么时候对她不满意的?答:我是12月1日回来的,在这之前父母也告诉了我老婆心态变了,爱打扮了,老板娘开车接她。问:你觉得你老婆有没有出轨?答:有。问:你老婆跟谁出轨了?答:没有证据,只是怀疑。问:怀疑她跟谁?答:配送员,司机。问:有什么依据?答:说话比较暧昧,有暧昧的短信。问:你扬言要杀谁?答:没有,我想要自杀。问:你当时喝了多少酒?答:那是1月9日,辱骂她老板娘,老板。喝了2、3两白酒。问:你平时酒量怎么样?答:7、8两白酒,平时很少喝酒。问:以后有什么打算?答:出去找老婆看有没有感情破裂,如果有好合好散,我尊重她选择。如果没有我还蛮尊重这段感情,我去认个错,看她什么态度,往后会越来越好。问:你当时的做法可对?答:我也是为了挽回婚姻。

体格、神经系统检查

意识清楚,营养一般,两肺呼吸音清,HR80次/分,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肝脾肋下未触及,四肢活动可,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

2022年1月28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脑电图检查(22766号):轻度异常脑电图,轻度异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据送鉴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沈阿南平时性格满温柔的,平常是一个很理智的人,平时在外面与别人讲话什么的都紧紧有条的。

案发时被鉴定人认为自己妻子在安徽省徽菜园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后发生了巨大变化,爱攀比,不顾家,遂对公司老板胡朝振妻子武培培产生怨恨并多次扬言要杀害武培培及其亲属。

案后被鉴定人对案发行为有明显后悔表现。

鉴定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问答切题,思维通畅,未引出幻觉、妄想,注意力集中,理解、判断力可,自知力存在。情感表现焦虑,意志一般,无木僵怪异行为。被鉴定人自称曾经从工地架子上摔下过,当时有昏迷,未到医院看,后来没有什么。平时有头疼,做恶梦。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沈阿南平时无精神异常表现,能从事正常劳动和人际交往,案发有明确现实因素。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或《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92.1无精神病[--]”的诊断。

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沈阿南无精神病,案发动机明确。

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赵妮妮从到徽菜园上班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攀比心理非常重,说我这不好那不好,动不动就说他老板娘武陪陪多有钱,我给她买个衣服,还要和她老板娘比比。赵妮妮一个月上班就3000块钱,武培培给她安排很多工作,有一个公司的电话让赵妮妮随身带着,这个电话天天忙的很,白天响个不停,半夜也经常响,导致赵妮妮天天家庭也顾不上,小孩也不问,天天就比着买衣服,吃喝玩,就是武培培给她带坏的。”被鉴定人妻子赵妮妮反映“自从我到徽菜园上班后,公司的电话比较多,他(沈阿南)认为我没有时间照顾家庭了,为了这个事情我和他吵过几次,他把我们之间的矛盾归结到徽菜园这个公司上,对老板和老板娘产生了怨恨。”被鉴定人案后有后悔表现,称“我知道我自己错了,我希望政府对我宽大处理,等我出去之后,我一定不再干傻事,我再和赵妮妮好好谈谈,如果能过就过,不能过就散了。对于徽菜园老板和老板娘,我不再迁怒于他们。我知道你们公安机关跟我谈了很长时间,对我多次教育,我现在也想通了,看开了,能过就过,不能过就散。”因此,被鉴定人对案发行为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沈阿南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外,被鉴定人在辱骂受害人前有过量饮酒,案后被鉴定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喝多了,而在鉴定检查时称当时只喝了2、3两白酒,平时酒量是7、8两白酒。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5.2.2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之规定,不论被鉴定人是否存在醉酒状态,均不影响对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沈阿南案发时无精神病,对案发行为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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