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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证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上午我正在值班,一对夫妇来到我处的值班室,夫妻两人看上去还很年轻,但是却告诉我他们想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经过耐心地和他们交谈后得知他们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儿子,男方的母亲健在,父亲已经去世了,女方的父亲和母亲都还健在,现在他们婚后各自名下有六处房产,两人一共有十二处房产,并且夫妻两人名下还有银行存款、理财、基金和股票,双方名下的财产比较多,他们认为虽然现在还年轻,但是自已的父母还健在,害怕哪天突然发生意外,自已的财产会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想去世后只遗留给两个儿子个人所有,所以想了想还是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得知他们办理《遗嘱》公证的原由后,我处审核了他们的房产权证,发现两人各自的房产证虽然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均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夫妻双方对产权分割没有其它书面约定的话,依据《婚姻法》规定,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他们各自的意愿,为了避免今后房产权利发生纠纷,明确产权归属,我们建议在办理《遗嘱》公证前先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六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主张任何权利,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六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主张任何权利。这样办理首先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产权的归属,约定名下各自单独所有六处房产避免了今后的产权权利份额的争议。如果双方不对房产进行约定很可能导致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共有人仍有产权份额或者另一方也去世的情况下产生继承的麻烦,同时也避免了《遗嘱》公证生效后对产权不明确的纠纷,也可以完全尊重他们的意愿,将产权全部遗留给两个儿子,减少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夫妻两人听取建议后表示完全赞成,对我们公证处为老百姓办事考虑周全给了很高的评价。

     当于下午我们按照夫妻两人的意愿办理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和《遗嘱》公证,先将两人各自名下的六处房产约定为个人单独所有,再办理《遗嘱》公证处理各自名下的房产和个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理财、基金、股票以及个人所有的其它财产都遗留给两个儿子个人所有。全部手续办理结束后夫妻两人对我们公证处表示特别感谢,同时也对我们的办证流程和服务态度感觉很满意,为他们解决了房产和继承纠纷,办完公证后心里也放心多了!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张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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