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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化解法律与人情的矛盾

【案例简介】

死者周英某(女,于二○二○年六月七日死亡),生前是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共有二个兄弟姐妹,分别为姐姐周英某(于一九九一年死亡)、弟弟周仲某。周英某遗留有一处单独所有的房产,坐落于芜湖市XXX。现周仲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周英某的上述遗产。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第二顺序继承案件。梳理被继承人周英某的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周英某的上述房产应由其弟弟周仲某继承,转折点就出现在周英某的户口本的登记内容上。周某英的户口本上登记了“五子周煜某”,既然申请人提供的举证材料显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亦未收养子女,何来“五子周煜某”呢?针对申请人提供的书证之间有如此大的自相矛盾,我处办证人员耐下心来,通过仔细询问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查询被继承的婚姻状况、前往被继承人生前的单位查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等多种方式,层层剥开事实真相。

原来,周煜某的父母亲跟周英某系无锡老乡,周煜伟在上海市出生,按照当时上户口政策,周煜某的户籍随其母亲钱建某,可是钱建某当时在农村工作,户籍不稳定,钱建某不想周煜某成为农村户口,所以刚出生几年,周煜某一直没有报户口。大概在一九七一年左右,钱建某跟周英某找人,把周煜某户口以儿子的身份报入周英某户下。后来周煜某父母工作调到芜湖市冶炼厂,周煜某就从周英某的户下迁出,迁入到自己的父母户下,周煜某还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一九九八年因为周煜某儿子上学的问题,周煜某再次找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周英某户籍中,登记为周英某的“五子”。二○一三年因为周煜某儿子小学已经毕业,周煜某将户口从周英某户籍中迁出,与自己妻子、孩子立为一户。两次的入户、迁户,周煜某均未曾与周英某共同生活,周煜某一直都是跟随自己父母亲生活。周煜某反复迁入周英某户籍,以子女的名义登记,纯粹是为了解决户口和子女上学问题。我们核查人员也通过在派出所的核实,验证了周煜某与周英某 “母子”关系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周煜某的父母亲行动不便,我们公证人员上门问询了二老相关情况,二老也确认了上述事实,在当时那种为了解决户口和子女上学问题的大事上,他们利用好友的关系,走了法律的漏洞,造成了不少的困扰,他们也知不该如此,他们表示一定全力配合好友的弟弟办理好房产的事宜,以报答好友当年的援助之手。结合户籍底档、人事档案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知情人的证言,我处最终确认周煜某与死者周英某未形成收养关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有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结果,快捷为申请人也就是周煜某的弟弟周仲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严谨周到的工作作风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当人情走了法律的漏洞,我们不妨耐下心,听听背后的故事。显然,配合当事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加人性化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才是办证人员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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