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某顺、汪某兰的母亲徐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到相关部门办理事情时被告知因汪某顺、汪某兰的母亲徐某去世,应先办理该房屋的继承手续,于是汪某顺、汪某兰来公证处咨询继承该房屋公证事宜。
经询问,徐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死亡,徐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徐某某与汪某某系原配夫妻,徐某某生前与汪某某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二子汪某顺、女儿汪某兰,因徐某某与汪某某与1985年由法院调解离婚,而房屋又是2014年签订的《安置协议》,故该房屋系徐某某的个人财产。经本处核实,徐某某自离婚后未再婚,上述情况属实。继承人汪某兰对徐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异,本处亦未在遗嘱备案平台查询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备案信息。汪某顺表示放弃继承,由汪某兰继承该房屋。
如今,关于拆迁安置房需要办理房产公证的案例越来越多,公证处就要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公证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