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夫妻财产单方确认的效力

夫妻财产单方确认的效力

案例简介: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与好友丙共同出资成立一科技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甲享有60%的股权,丙享有该公司40%的股权。甲于一场意外中去世。现甲的女儿要求继承甲的股权,乙是否能单方声明确认甲之股权为甲的个人财产?

分析:在办理公证业务特别是继承公证业务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审查内容。一般来说,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和夫妻特别约定的财产之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于交易习惯、商事活动方便等各种原因,许多记名财产实际上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例如房产、股权、存款等。本案中甲的出资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甲乙之间无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甲的出资系甲的个人财产出资,因此,甲的股权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

在征询继承人的意见时,乙表示自己不愿意继承甲的股权亦对甲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要求认定甲的股权是甲的个人财产,全部是甲的遗产,并愿意签署相关文书。那么公证处是否可以根据乙的要求将甲的股权全部认定为甲的遗产呢?

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自愿签署这种确认书的行为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权属情况后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作出的是对自己不利的意思表示,在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配偶一方的自认行为可以产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果,可以认定为死者个人财产。另一种看法认为即使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同意且配偶一方自认财产为死者个人财产,也不能成为公证机构直接认定该财产为死者个人财产的依据,除非在登记机关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或书面财产分割证明,否则都不能予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无符合形式的书面证据的支持下,仅凭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为个人财产的行为应持谨慎态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一方的确认不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只有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确定。同样,笔者认为一方在办理登记时承诺是个人财产而实际并未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在作为遗产处理办理继承公证时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第二,公证对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处理难度大。公证行使的是证明权,对于法律争议没有裁判权。由于没有有力的书面证据作支撑,仅凭当事人的确认来认定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是公证员依据内心和民法意思自治的而作出的决断,而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事后反悔寻求法律救济时,公证易陷于被动。

第三,给当事人公证审查 “双标”的错觉,容易误导立法理念。公证承认对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仅有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确认有效,而对于自身获益的确认公证又应当如何审查(继承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不能仅凭当事人一张嘴就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审查标准尺度有问题,使当事人对公证产生误解。此外还会误导当事人,在公证处即使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作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依然可以根据一方的确认而产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果。

第四、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潜在损害。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确认为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使得确认方不会被登记在财产凭证上,由此需要确认方承担的义务也一并跳过。例如不动产过户需缴纳相关契税,而这种确认行为使得确认方不需缴税就可以直接将财产过户至继承人名下而损害国家利益;又比如确认方属于被执行人,由于该记名财产原本属于确认方但因公证机构认定有效而使得该财产未登记在确认方名下导致不能被执行,损害他人利益。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确认为对方个人财产的行为应当严格审查,在无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财产分割证明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该种单方确认行为有效,本案中不宜根据乙的单方确认而认定甲的股权是甲的个人财产,甲的股权应当被认定为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桂园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lalmwl.com/laodong/22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