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继承权公证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一名张姓安徽无为籍女子来到公证处称:因其女儿的父亲李某(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因病死亡,女儿尚未成年,李某名下遗留有个人公积金尚未处理。该名女子曾前往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被告知其在这种情况下,需办理继承公证,故向我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吴某某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公积金个人账目表等材料,并向张某某询问其家庭情况,张某某讲:李某于二○○○年四月十日与本人张某某结婚(双方都是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名李某某(至今尚未成年);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与李某离婚,李某离婚后且一直未再婚,其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健在。公证员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情况告知了其需提供的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调取结婚登记档案、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个人公积金账目表、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被继承人李某的独生子女至今尚未成年,张某某你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死者李某的母亲需到公证处现场来办理公证。

2020年11月5日下午,张某某带着死者李某的母亲王某某及办理继承需要的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核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向死者李某的母亲王某某询问了是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李某应继承的份额,其母亲王某某表示放弃继承李某应继承的份额;张某某表示代女儿李某某办理继承李某应继承的份额。于是,公证员立即为其二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lalmwl.com/laodong/220.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