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鉴定业务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鉴 定 事 项:法医病理鉴定
主办鉴定人:张立功、张定华、刘晓峰、程凯、赵苑凯
鉴定完成日期:2022年1月19日
法院是否采信:□是/R否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赵苑凯
审稿(实名,逐级):张立功
检 索 主题词: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特重型颅脑损 多脏器功能衰竭 法医病理鉴定
二、案例正文采集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一例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的法医病理鉴定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中午5时18分许,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分别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和华安脑科医院治疗,出院后于2022年1月8日在家死亡。
【鉴定过程】
(1)尸表检验
尸长155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头、面部检验:发长20.0cm,色黑(染),头皮无损伤,未扪及头皮下血肿和颅骨骨折;面色黄白,右颞部有一2.5cm挫裂伤,右颧部皮肤挫伤伴皮下出血,余部位皮肤无损伤,两睑闭合,睑、球结膜苍白,角膜混浊,两侧瞳孔不清,齿无新鲜脱落,舌位于口腔内,口、鼻、耳腔无异物,无分泌物溢出。
颈部检验:皮肤无损伤,无勒、扼痕迹,未扪及颈部异常活动。
躯干部检验:左侧胸廓塌陷,皮肤无明显损伤,可扪及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和胸骨骨折,腹平无包块,无肠型,皮肤无损伤,会阴部无异常,背部无损伤,脊柱居中无畸形。
四肢部检验:四肢未扪及明显骨折,可见两上肢前臂以远及手背广泛性散在性片状皮肤擦挫伤,左腕骨折,畸形,其中左手背有挫裂创长9.5cm,已缝合,左下肢膝关节以下小腿部可见散在性条状皮肤擦挫伤,伴皮下出血,余未见异常。
尸斑检验:尸斑较淡,位于仰卧位尸体低下处未受压部位。
(2)解剖检验
颅、脑部解剖检验:自两侧乳突连线之间冠状位切开头皮和头皮下组织,头皮下左前额部有一1.5cm×1.5cm皮下出血,两侧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水平位锯开颅骨入颅腔,硬脑膜内、外无出血,蛛网膜下腔无出血,脑组织无水肿;切断出入颅底的连脑结构,在枕骨大孔处切断延髓取出脑,脑重1505克,脑底部血管未见明显异常,未检见脑疝,颅底无骨折,分别多段切开端脑、间脑、脑干和小脑,肉眼观察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
颈部解剖检验:自颏棘沿颈前正中纵行切开皮肤和皮下组织,皮下和肌间无出血,甲状软骨和舌骨无骨折,颈部器官无损伤,颈椎无错位。
胸部解剖检验:取胸、腹联合切口,切开皮肤和皮下组织,皮下和肌间出血明显,可见胸骨体两处横断性骨折,左侧前肋2-11肋、右侧前肋2-8肋多段骨折,两背肋多发性广泛性骨折并挫位明显,部分肋骨断端刺破胸膜入胸腔,致双侧胸膜腔少量积血,左侧100毫升,右侧150毫升,两肺轻度萎陷,右肺下叶挫伤明显。右肺重650克,左肺重485克,切面淤血,未检见占位性病变。
心脏解剖检验:心包腔无积液、无积血,心大于自拳,重415克,心浆膜下沉积较多的脂肪组织,并以右心为重。按血流方向自右向左切开心的各腔,测右室壁厚0.6cm,切面肉眼观几乎无心肌,右房室口周径11.0cm,肺动脉口周径7.5cm;左心室壁厚1.2cm,左房室口周径9.0cm,主动脉口周径7.5cm,左冠状动脉口0.4cm×0.2cm,右冠状动脉口0.3cm×0.3cm,室间隔厚1.2cm,心内膜、心瓣、腱索、乳头肌等肉眼观察均未见明显异常。
腹盆部解剖检验:沿腹前正中线纵行切开皮肤和皮下组织,皮下和肌间未见明显出血,腹膜腔有积血200毫升,各内脏器官的位置、形态基本正常,胃内有300克食糜,胃黏膜无损伤,无出血点,肠管、肠系膜无损伤,无出血。切开后腹膜见腹膜后广泛性出血。取出腹腔内脏器官检查;肝重1395克,肝的脏面肝门处挫伤伴包膜下出血;脾重205克,脾门处挫伤伴包膜下出血,胰腺中段挫裂伤伴出血,左肾重195克,肾门处挫伤伴包膜下出血,右肾重185克,未见明显异常;骨盆无骨折,盆腔器官未见明显损伤。
(3)提取检材
提取死者心、肝、脾、肺、肾、胃、肠、胰、喉、脑部分组织作病理组织学检验。
(4)病理检验
①脑:双侧大脑、小脑及脑干蛛网膜下腔及实质浅层淤血、水肿。
②心:右心室脂肪组织中-重度增生,局部浸润至心内膜下;左心室前、后壁及室间隔心肌细胞多灶性、小灶性纤维化伴疤痕形成。窦房结及房室结不同程度纤维化伴脂肪浸润,结细胞及移行细胞数量明显减少并萎缩。冠状动脉节段性粥样硬化伴管腔狭窄,狭窄程度:右主干Ⅱ级、左旋支Ⅲ级,左前降支未见明显病变。
③双肺及喉头:双肺明显淤血、水肿,部分肺泡腔内见较多心力衰竭细胞,其中右肺中叶局部出血;喉头黏膜淤血伴少量淋巴、单核细胞浸润。
④肝脏、脾脏及双肾:肝脏:破裂、出血,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脾脏:脾门及周围脂肪组织出血。肾脏:左侧肾脏被膜及周围脂肪组织出血;右侧肾脏未见明显病变。
⑤胃及肠管、胰腺:胃及大、小肠部分黏膜自溶、上皮脱落;胰腺被膜及周围脂肪组织出血。
(5)病理诊断
①右颞部皮肤挫裂伤;
②右颧部擦挫伤伴皮下出血;
③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胸廓塌陷;
④胸骨骨折;
⑤两上肢前臂部及双侧手背广泛性皮肤擦挫伤;
⑥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伴腕部畸形;
⑦左手背挫裂创(已缝合);
⑧左下肢广泛性软组织挫伤伴皮下出血;
⑨双侧胸腔积血;
⑩双肺挫伤;
⑪肝破裂、出血;
⑫脾脏、胰腺、左肾挫伤伴包膜下出血;
⑬右心中-重度脂肪心;
⑭心冠状动脉节段性粥样硬化伴管腔狭窄,右主干狭窄程度Ⅱ级;左旋支狭窄程度Ⅲ级;
⑮心传导系统病变;
⑯多脏器(脑、心、肝、脾、肺等)缺血状。
【分析说明】
1、关于交通伤:死者于2021年9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分别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及三次入住华安脑科医院治疗,入院时神志昏迷,CT检查提示:①急性重型颅内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脑内多发性挫伤、双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②急诊在全麻下行左侧创伤性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额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复位术+右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右侧去骨瓣减压术;③肺挫伤;④肺部感染(细菌性肺炎伴脓肿);⑤急性呼吸衰竭;⑥休克;⑦应激性溃疡伴出血;⑧低蛋白血症;⑨失血性贫血;⑩电解质紊乱。上述损伤外轻内重可一次形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及伤后并发症。
2、关于生前疾病:根据入院时检查,尸体检验及病理检验证实:死者生前患有:①高血压;②右心中-重度脂肪心;③轻度脂肪肝;④多脏器淤血。上述均为李某某生前患有的基础疾病。就基础疾病的本身,一般不会导致李某某死亡。多脏器淤血属死亡时的尸体表现。
3、死亡原因: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开放性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行双侧开颅减压,术后脑组织受压且得到缓解,但因脑组织损伤较重,出现脑实质大片广泛性液化、坏死,导致脑功能不可逆性损伤。脑不仅是生命活动基础,又是人体生命活动的调节中枢,当脑组织广泛性液化、坏死,生命活动难以维持,终因导致多系统、多脏器功能衰竭。故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脑坏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李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1.死者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李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