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芮某与吴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1年6月11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陶善
审稿:含山县司法局 贾宏亮 范支明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损害赔偿纠纷 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骨折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上午7时许,芮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含山县某镇某村路桥下面时,不慎将行人吴某某右腿撞伤,事故发生后,芮某立即将吴某某送至该镇卫生院,随即转至含山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折病。住院治疗44天后出院。吴某某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3560余元。芮某与吴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发生纠纷,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当事人吴某某直系亲属李某申请(因王某某本人受伤,无法亲自到调委会申请)后,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立即与对方当事人芮某联系。通过调查,充分了解芮某、吴某某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并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询问案情细节,绘制事故现场草图,逐步厘清事实真相。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即“赔偿数额”问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以案释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反复做工作,在依法及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6月11日,芮某和吴某某在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吴某某受伤就医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陆拾元叁角伍分(23560.35)由芮某支付(该款项芮某已支付完毕);
二、芮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吴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三、协议签订后,吴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而产生的除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吴某某自行承担,与芮某无关;
四、吴某某自愿放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再无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其他任何纠纷,今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事相互纠缠,否则将由闹事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系芮某、吴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完全属于自愿。
【案例点评】
第一、要仔细研判案情,充分了解案情,正确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恰当运用法律;第二、要立足案情,了解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有的放矢,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帮助和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案情,为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全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分别听取各自的意见,找准契合点,结合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