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与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2日17时左右,张某某驾驶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当涂县护河镇园艺村往X010小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迎面邢某某驾驶的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WJHJ2021-249-JC-01):左前减震器下部有黑色物质减层的印痕;左前饰板离地27cm-58cm处有黑色物质减层的印痕,其下部局部断裂脱落;车体左侧中间饰板损坏脱落;车架号为“LGMMVY723M1805092”;后轮驱动电机号为“TL02CVBCMC004501”。

(二)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WJHJ2021-249-JC-02):防护杆左侧前部向右变形、右移;左前转向灯灯罩及仪表盘饰板局部损坏;乘车人左脚踏板左前拐角有碰刮痕,其前固定支架向后变形,致防护杆左侧中间接头脱落;左后饰板离地54cm-59cm处有黑色物质减层的印痕;车架号为“LCSBBED77K1000434”。

【分析说明】

4.1由检验(一)与(二)比对:①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左前减震器下部、左前饰板下部、车体左侧中间饰板的印痕与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左脚踏左前拐角上的印痕在高度、形态、附着物色泽方面相吻合。②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左前饰板上部的印痕与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左后饰板上的印痕在高度、附着物色泽、形态方面相吻合。

由以上相对应的印痕,结合案情,分析认为,由北向南行驶的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

【鉴定意见】

由北向南行驶的皖E146**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皖E6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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