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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

案例:张某与配偶李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子跟随父亲张某生活,次子跟随母亲李某生活。张某退休后,产生了再婚想法,遂与长子、次子进行协商,但两子女对父亲张某再婚一事均表示反对,且长子还对张某说,若张某再婚,待张某年老时,将不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以此作为要挟。可张某坚决想要再婚。于是,父子三人达成如下协议:因张某与李某早年间离婚,次子未随父亲张某生活,对父亲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对张某名下的财产,也表示放弃,将来不再分割父亲张某名下的任何财产。若张某再婚,长子也不履行赡养义务。后张某再婚,并与再婚的配偶完成了婚姻登记,现张某随年纪渐增,身体每况愈下,持当年所签署的“协议”来宣城市敬亭公证处咨询,询问该协议的效力,我处公证员作如下解答:

1、张某的子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反对父亲再婚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张某与再婚配偶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经在婚姻登记部门完成了婚姻登记,就是夫妻关系。结婚是每个自然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对父母亲的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因父母亲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当然也不因任何“协议”而终止。

2、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会随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答:没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亲的离婚而产生任何改变。离婚只是对夫妻之间的关系进行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不产生变化,也就是说,在父母亲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不论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亲仍然是监护人,应当履行该有的抚养、照顾的义务。同样,子女成年后,对没有跟随其一方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也应当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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