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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史某某离婚案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离婚案;精神发育迟滞;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机构名称: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

  鉴定事项:法医精神病鉴定

  主办鉴定人:汪金;周多斌

  鉴定完成日期:2021-04-29

  法院是否采信:是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史某某,女,33岁,安徽省某某县人,汉族,已婚,文盲,无业。

  被鉴定人史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因其精神异常,法院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史某某目前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脑电地形图:中度异常脑电地形图;

  2.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 38分。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由家人陪同自行步入司法鉴定室。意识清,年貌符,接触交谈合作。个人一般经历能部分描述,知道姓名,不知道年龄,知道家住史集,没上过学。在家能扫地刷锅洗衣服,丈夫不要自己了,就跑回娘家了,有一个孩子,公婆带着。不知道一年有多少天,几个季节。问及鸡和鸭的区别时,答“两个麻鸭,两个黑鸭,鸡和鸭都会下水,都会游泳”。4加1等于22.4。不知道生病需要打什么电话。知道自己有癫痫病,吃“苯妥英钠”。自己上星期离婚了,不想孩子。一会说不想离婚,一会说想离婚,让丈夫找一个好的,自己也找一个,以前想丈夫,现在不想了。不知道家里财产多少,如何分配。不知道婚姻、离婚的含义,不在一起过了,自己什么都不要。认为今天来医院是看癫痫病的。整个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东张西望,注意力不集中,未见掩饰及做作,对目前自身情况认识不足。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资料,被鉴定人史某某因癫痫病史多年,发作频繁,服药情况下发作次数减少,智能发育受损,未上学,不会写字算数。个人一般信息无法正确回答。婚后简单自理生活,不会带孩子,一般家务活完成质量差。本次鉴定检查:意识清,年貌符,仪表整,接触交谈合作,未见做作或掩饰,反应迟钝,东张西望,注意力欠集中,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常识理解计算差,记忆力下降,无法独立生活,日常生活需家人照顾。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 38分。

  综上,被鉴定人史某某虽患癫痫史多年,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排除“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主要表现为智能低下,参照《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被鉴定人临床表现符合其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表现。

  (二)民事行为能力

  被鉴定人史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法理解婚姻的含义,不知道自己在婚姻中的角色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理解离婚的含义,认为就是不在一起过了,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的分配无所谓。被鉴定人对于离婚不能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1.63,认定被鉴定人史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史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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