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 2020年8月 28 日
业务类别: 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20年 7 月 6日
法院名称: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肖海涛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肖海涛审稿:(实名,逐级)张宝华
检索主题词:律师诉讼、婚姻家庭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律师、刑事、行政、经济、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婚姻家庭、诉讼、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德城新天地广场11幢A单元17楼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5208817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0年孙某、胡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就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于2011年2月19日到濉溪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孙某、胡某共生育二个孩子,其中长女于2013年6月18日出生,取名胡某萱,长子于2015年12月26日出生,取名叫胡某胜。婚前孙某、胡某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孙某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不沟通,也不交流,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孙某在家带孩子期间,胡某外出务工不给原告打一分钱,两个孩子从出生就一直住孙某父母处,胡某及其家人不管不问,胡某及其家人的行为给孙某在心理上造成极大伤害。2019年过完年之后,孙某、胡某开始分居。2019年8月份,孙某起诉与胡某离婚,胡某向孙某作出承诺后,孙某撤诉,但是胡某没有兑现承诺,按照约定,胡某应当同意与孙某离婚。
综上所述,孙某、胡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孙某的合法权益,孙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
【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胡某已经承诺原告孙某给儿子买一处房产,同时按月支付孙某二个孩子的生活费,但是半年时间过去了,胡某没有兑现承诺,也没有好好培养夫妻感情,按照胡某承诺书的约定,胡某是无条件配合孙某办理离婚手续。
从2010年孙某、胡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就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开始一起生活,但是十年过去了,被告胡某没有给家庭创造任何财富,甚至连孩子的生活费也支付不起,这样的生活让原告孙某看不到任何希望,原告只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想成功与被告离婚,就必须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已经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而且在第一次诉讼开庭前,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后,原告撤诉,被告在承诺在无法兑现承诺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孩子是合理的选择。
根据原告是女方,经济收入有限,没有能力抚养二个孩子,只能选择一个孩子自己抚养,同时,被告也有能力抚养一个孩子,一人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合情合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起诉离婚,因被告书写保证书,征得原告谅解,撤回起诉,但被告既不履行保证书的内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胡某萱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胡某胜随被告生活为宜,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婚生女胡某萱由原告孙某抚养,婚生子胡某胜由被告胡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裁判文书】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孙某和胡某也是结婚多年,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子女,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生活应该幸福美满,可是谁曾想会闹到离婚的地步,本案中夫妻双方生育二个子女,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各不承担抚养费,也是很公平,本案主要的离婚原因在于被告胡某在结婚后没有给原告经济支持,结婚十年,即无房产,也无存款,还有外债,被告都支付不起孩子的生活费,导致孙某看不到未来的幸福生活,只能选择离婚,减轻负担,独自抚养一个孩子。本案中,孙某也给过胡某和好的机会,只是胡某却没有放在心上,更让孙某对胡某的承诺感到失望,离婚已经是必然的结果。
审理过程中,胡某并没有到庭,但是孙某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结合胡某给孙某出具的承诺书,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了合理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的原告是一个合格的妻子,任劳任怨,在家细心照顾二个孩子,只是十年时间,被告没有给家庭创造任何财富,还外欠一些债务,未来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看到其他人的家庭都越过越好,本案被告却没有给原告带来一点家的温暖,家是需要夫妻共同维护、共同经营的,既然被告不好好经营,原告只能选择离开,同时,选择抚养一个孩子,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