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刘某夫妇分别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因病死亡,死亡后遗留有一处房产,位于本市区XX小区。现夫妇二人的六个子女来我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在办证过程中,本处查明该夫妇二人为原配夫妻,丁某去世后刘某亦未再婚,共育有六个子女: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即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的六人。丁某与刘某生前均立有公证遗嘱,均将所述房产遗留给最小的儿子丁子五。申请公证时,其他几个子女对父母的遗嘱均不知情,在询问父母是否有遗嘱时,丁子五才如实道出。因为丁子五是家里最小的儿子,父母对其疼爱有加,二老健在时一直与丁子五共同生活,与其他子女早已分开居住很多年,虽然丁子五结婚时父母已给一套房产,但想丁子五又生育一子,父母想为其减少压力,故不顾其他子女的感受,早在多年前就已立有遗嘱将二老名下的房产依然留给丁子五。但丁子五并不想一人独吞此房产,因为他知道自己作为老小,一直备受兄长的照顾,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矛盾,也为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所以他主动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放弃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为此,公证处在查明了事实情况后,为他们办理了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皖宣敬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丁子一,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女一,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二,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三,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四,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五,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被继承人: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生前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因继承被继承人丁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丁某的死亡证明;
三、继承人刘某的死亡证明;
四、证实被继承人丁某亲属关系情况的证明;
五、被继承人丁某的遗产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丁某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因病在安徽省宣城市死亡。
二、申请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丁某遗留的财产:房产一处,位于宣城市区XX小区,混合结构,《房地产权证》字号:XXX号。该财产为被继承人丁某生前与其配偶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丁某的继承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称,被继承人丁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丁某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皖宣公内证字第xx号],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丁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丁某的配偶是刘某;丁某的子女共六人:儿子丁子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女儿丁女一;丁某的父亲是丁XX,母亲是范XX。
其中,被继承人丁某的配偶刘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丁某的父亲丁XX、母亲范XX分别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和一九六六年六月一日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丁某的遗嘱继承人丁子五表示放弃依遗嘱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丁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丁某的遗产。被继承人丁某立有公证遗嘱,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丁某的遗产应由遗嘱继承人丁子五继承,但丁子五表示放弃依遗嘱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丁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丁某的父亲丁XX、母亲范XX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丁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刘某(已故)、儿子丁子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女儿丁女一七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1)皖宣敬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丁子一,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女一,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二,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三,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四,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丁子五,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被继承人: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生前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刘某的死亡证明;
三、继承人丁某的死亡证明;
四、证实被继承人刘某亲属关系情况的证明;
五、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因病在安徽省宣城市死亡。
二、、申请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丁某遗留的财产包括:
(一)房产一处,位于宣城市区XX小区,混合结构,《房地产权证》字号:XXX号。该财产为被继承人刘某生前与其配偶丁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根据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出具的(2021)皖宣敬公证字第XX号《公证书》,刘某生前应与其儿子丁子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女儿丁女一共同继承其丈夫丁某的遗产份额。
三、据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刘某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皖宣公内证字第xx号],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是丁某;刘某的子女共六人:儿子丁子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女儿丁女一;刘某的父亲是刘XX,母亲是潘XX。
其中,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丁某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死亡,且刘某未再婚;刘某的父亲刘XX、母亲潘XX分别于早年先于其死亡(具体时间不详)。
五、现被继承人刘某的遗嘱继承人丁子五表示放弃依遗嘱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丁子一、丁女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一)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二)按份共有财产的七分之一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被继承人刘某立有公证遗嘱,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刘某的上述遗产应由遗嘱继承人丁子五继承。但丁子五表示放弃依遗嘱继承上述财产的权利。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XX、母亲潘XX、配偶丁某均先于其死亡,且刘某未再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丁子一、丁子二、丁子三、丁子四、丁子五、女儿丁女一六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
(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姚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