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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证据并非无懈可击

申请人高小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已故父亲高振某遗留的安置房产权利,其申请时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材料显示:被继承人高振某(男,于二○○五年死亡),与配偶魏某系原配夫妻,有一子女高小某,高振某的父亲高某、母亲李某均于二○○○年先于其死亡。高振某遗留有一处与其配偶魏某共有的安置房产,坐落于芜湖市XXX。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举证材料显示,本案例是个普通的继承权案例,继承关系一目了然,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健在的继承人就只有死者高振某的配偶魏某及女儿高小某。高小某提供了其父母的结婚证、高振某的亲属关系证明、高振某的单位职工人事档案、高小某的计划生育光荣证、高振某及父母的死亡证明、高振某父母的墓碑照片、房屋所有权证、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乍一看,申请人举证的证据非常完整,几乎是无懈可击!当公证人员开启多种核实手段之后,逐渐发现这所谓“完美”的证据背后,暗藏着不易被人发觉的虚假内容。首先办证人员通过我处综合应用办证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联网户籍部门的死亡信息核查,发现当事人高小某提供的爷爷高某、奶奶李某的死亡证明上两位老人的死亡时间(证明上注明是二○○○年死亡)与办证系统查询的结果有出入。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继承人的父亲高某的死亡时间是二○一○年,奶奶李某的死亡证明是二○○六年。如果二位老人是在被继承人高振某之后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后于被继承人且在遗产为分割前去世,其父母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这就意味着申请人父亲的所有兄弟姐妹均享有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

    为进一步佐证我处通过线上信息联网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处又派员前往出具被继承人父母亲死亡证明的派出所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结果显示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父母亲的死亡证明系虚假证据。按照中国人的亲情观,诅咒自己亲人早早去世,应为大不敬,一般是不可为的,但是否是因为财产贪念,才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以达到独吞遗产的后果呢?在办证人员郑重告知申请人提供虚假举证材料的法律后果后,高小某思考再三,跟承办人员道出了实情。原来高小某有个朋友熟知法律,知道她家情况后,很无奈的跟她分析,若按事实,爷爷、奶奶后于父亲死亡,牵扯的人会更多,法律关系更复杂,准备材料也更繁琐。于是他们一合计,抱着侥幸的心理,拖关系出具了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的死亡证明,他们一致认为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肯定没有问题,为了更证实爷爷、奶奶虚假的死亡时间,他们更是去墓地,改动了原本爷爷、奶奶墓碑碑文的真实死亡时间。经过公证人员地耐心解释,高小某及母亲魏某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并根据公证处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自古以来,想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收集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可见证据在整个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基本上是贯穿始终的。但是收集证据的过程,需要承办人员的细心、谨慎以及执业智慧。在办证过程中,要善于利用证据的关联性、取证方式的多样性。通过多种形式证据如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交叉核实甄别,以达到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现实生活中,户籍系统因历史原因的缺失,人事档案移交和保管过程的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确实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举证难的困扰,会导致一部分当事人铤而走险,抱着侥幸的心理作伪证。有些大城市,更出现专业的团队助有心人造假,各种冒名顶替案件层出不穷。近几年,“谁偷了老人的房产”、“群众最信任的机构卷入了惊天骗局”、“公证为诈骗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是热搜不断。

    公证的发展,是一直伴随着风险、波折前行的,我们公证人员不具备反侦探的能力,而法律滞后于事件的发生,作为在办证前线的公证人员,我们唯有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提高自己的服务素质,来办好每一件公证事项,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高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关系人: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高爱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被继承人:高振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高小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高振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芜湖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高振某及其父母亲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四、XX单位出具的高振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人事档案调档件

五、被继承人父母亲的墓碑照片

六、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

七、其他相关材料

本处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关系人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关系人表示知晓并保证其在本公证处公证人员询问时所作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其上述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遗漏继承人等任何虚假情形,保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关系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后对分别对申请人、关系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高振某于二○○五年在芜湖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高振某的配偶为魏某,子女为高小某;被继承人的父亲高某于二○一○年死亡,母亲李某于二○○六年死亡。

三、高某与李某系原配夫妻,李某去世后,高某未再婚,共有二个子女为:高振某(于二○○五年死亡,遗留有一子女为高小某)、高爱某;高某与李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四、依据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被继承人受安置一处房产,坐落于芜湖市镜湖区棠梅园A-17#楼2单元102室,建筑面积79.93平方米,尚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上述协议书项下与其配偶魏某共有的安置房产权利中属于被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份额。

五、根据申请人、关系人的陈述及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及其父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关系人对被继承人其父母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申请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关系人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我处亲笔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高振某个人合法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关系人魏某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所留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高振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高某、母亲李某、女儿高小某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故高小某继承上述安置房产的六分之一权利份额,高某、李某各享有应继承上述安置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的权利。

因高某于二○一○年、李某于二○○六年均在被继承人高振某之后,且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故高某、李某各享有应继承上述安置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的权利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高某与李某的父母亲、儿子高振某均先于其死亡,李某去世后高某未再婚,因高振某生前遗留有一子女为高小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高振某的继承份额应由其子女高小某代位继承。现关系人高爱某自愿放弃对高某与李某所留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高某与李某的上述遗产即上述安置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的权利应由其孙女高小某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高振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高小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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