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初,过某带着其父母亲、大哥和三哥的死亡证明以及房产证来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称他的父亲于一九八七年死亡,母亲于一九九八年死亡,父母亲遗留有一处本市的房产,因面临拆迁,故先来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为了房产确权后签订拆迁协议使用。但因父母亲共育有七个子女,且大哥于一九九九年后于父母亲死亡,留有三个孩子和妻子,三哥于一九八一年先于父母亲死亡,遗有一子,因家庭成员众多,多是年老且是外地生活的亲戚,家庭情况复杂,故希望我处充分为其考虑难处,尽可能的为其减少公证程序。公证员听完后,通过向其解释法律条文并结合树状图表的方式,分析他家的案情,在充分满足他意愿的同时为其排忧解难。之后于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公证员通过三个继承权公证案件的批量受理,通过合法的继承程序将父母亲的财产全部由过某继承,排除了他的后顾之忧。当公证书递送给过某时,过某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或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继承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年份跨越久。在此种案情下,即使再复杂,只有首先确认遗产所有者,按被继承人去世的先后顺序逐一理清继承顺序。再庞大的家庭关系,在单独分析后再统一联系起来,这样办理出的继承权公证结果才会条理清晰,明确遗产传承的归属。财产经继承权公证后,即能使家庭财产传承,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家庭和谐。公证处也充分发挥着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