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继承权公证——遗产传承的重要程序

二〇二〇年七月初,过某带着其父母亲、大哥和三哥的死亡证明以及房产证来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称他的父亲于一九八七年死亡,母亲于一九九八年死亡,父母亲遗留有一处本市的房产,因面临拆迁,故先来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为了房产确权后签订拆迁协议使用。但因父母亲共育有七个子女,且大哥于一九九九年后于父母亲死亡,留有三个孩子和妻子,三哥于一九八一年先于父母亲死亡,遗有一子,因家庭成员众多,多是年老且是外地生活的亲戚,家庭情况复杂,故希望我处充分为其考虑难处,尽可能的为其减少公证程序。公证员听完后,通过向其解释法律条文并结合树状图表的方式,分析他家的案情,在充分满足他意愿的同时为其排忧解难。之后于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公证员通过三个继承权公证案件的批量受理,通过合法的继承程序将父母亲的财产全部由过某继承,排除了他的后顾之忧。当公证书递送给过某时,过某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或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继承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年份跨越久。在此种案情下,即使再复杂,只有首先确认遗产所有者,按被继承人去世的先后顺序逐一理清继承顺序。再庞大的家庭关系,在单独分析后再统一联系起来,这样办理出的继承权公证结果才会条理清晰,明确遗产传承的归属。财产经继承权公证后,即能使家庭财产传承,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家庭和谐。公证处也充分发挥着服务职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almwl.com/fangchan/250.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