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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刘杰

公证日期:2021年8月

供稿: 刘杰 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检索主题词:赠与 合同 公证

二、案例正文采集

赠与合同公证

【案例简介】

王先生早年丧偶,后与现任妻子生育了一个孩子。丧偶后、再婚前王先生在本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因担心自己身体突发状况,王先生想要把所购买的房产赠与尚年幼的孩子,但又担心过户费用较高,打算只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而暂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后,王先生与前妻的女儿找到王先生表达了内心的不满。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赠与人(包括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

2.财产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单,股权证明等);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4.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根据个案情况,公证员审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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