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秦于2021年6月入职某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秦的试用期为2个月,月工资标准8000元,但未就小秦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作出约定。
试用期届满后,小秦顺利转正,可他每月领到的工资仍是8000元。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他要求公司按每月1万元支付工资,公司予以拒绝。
那么,小秦的要求合法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规定是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做出的“不低于”一定标准的保护性规定。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同时,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因此,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一定要高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逻辑推理,在法律上不成立。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只是笼统地约定小秦的月工资为8000元,既未约定其试用期内月工资为8000元,也未约定转正后月工资为1万元。所以,小秦的要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