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详细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三倍赔偿)

来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生活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商家侵害的案件并不少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下面请看一个案例。

小王到某超市购买饼干,打开包装后发现饼干盒内有虫子,再一看,饼干袋子上面没有检验合格证。为此,小王就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只同意退货,商家也不同意赔偿损失,因与超市、商家协商无果,小王将超市及与商家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与商家共同赔偿损失,法院经过诉前调解,最终由经营者与商家共同赔偿给小王500元,案件在诉前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小王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得到了500元的赔偿,《消费者保护法》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即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商品、服务欺诈是什么呢?

商品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商品;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以偷工减料、以假充真、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而作出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龙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生产者依法诚信经营,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不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切实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WINTER VACATION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真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almwl.com/falv/8277.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