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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被中院驳回可以申诉吗(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对再审判决不服的能否再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的,一般可申请再审,那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再审后,对法院再审判决不服的,能否再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认为只要不合理有错误就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再审,怎么是这样吗?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探讨!

什么是再审

我国人民法院采取二审终审制。所谓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对再审判决不服的能否再向法院申请再审

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能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再审被驳回后可以再次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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